附件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现将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组织实施
1.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2.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请与受理
1.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2.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3.免予鉴定范围
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4.鉴定和结项材料受理程序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5.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内容:
(1)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
6.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
三、鉴定专家选取
1.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专家参与鉴定。
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2.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4)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3.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四、成果鉴定方法
1.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2.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3.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4.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五、项目结项
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报送材料如下:
1.通过通讯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以下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1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1套)。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以下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1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教育部社科司主页()和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www.sinoss.net)通知公告栏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
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