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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3 作者:

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文化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由省文化厅主管,用于资助本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重点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面向本省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文化厅成立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审定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二)审批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

(三)审定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组成人员、省文化科研课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审批省文化科研课题优秀成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

(二)遴选省文化科研课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织开展省文化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成果验收、结项和推广;

(三)下达、管理省文化科研课题资助经费;

(四)评选和奖励省文化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学术研讨活动;

(五)调研全省文化科研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科研动态信息及管理经验;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入选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专家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中按比例随机遴选,每年遴选两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起草省文化科研发展规划和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二)评审省文化科研课题;

(三)参与课题研究成果的检查、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选题

 

第八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的选题,应当符合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确立的研究方向,突出江苏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探索、遵循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进文化理论创新。

第九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发布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选题重点。

第十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委托课题。

省文化科研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

第十一条  委托课题用于资助文化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委托课题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进度,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申报省文化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江苏省境内;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者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报者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

(五)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应当注明一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申报省文化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课题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两项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

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课题研究者,以及省文化科研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省文化科研课题;已完成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申报自筹经费课题者,应当有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申报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开展省文化科研课题评审:

(一)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二)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课题,提交评审专家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课题组团队研究能力,以及与课题负责人研究专业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三)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形成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拟立项课题。

第十七条  对拟立项课题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相关异议及时调查,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课题,报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公布,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为保证课题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与本人有关课题时,予以回避;

(三)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经核定拨付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开展省文化科研课题研究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为提高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填写回执,三十日内寄回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开支预算。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分期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为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对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撤销课题的,应当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帐目,填写《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验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和推广。

第三十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专利等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省文化科研课题项目的日常管理,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三十四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课题进展、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课题延期。其中研究报告、系列论文、软件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专著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延期结项;

(七)中止课题协议;

(八)撤销课题;

(九)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者增补课题组成员,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三十九条  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课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验收、结项、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条  为科学评估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应当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艺术科学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课题成果,应当在验收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四十一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的验收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验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发布验收时间和标准,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材料;

(二)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审查合格材料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验收;

(三)评审专家应当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报评审书》预期目标,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提出验收成果等级建议;

(四)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验收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课题验收合格的,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出版和推广

 

第四十五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的,应当报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六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拥有省文化科研课题结项成果的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省文化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各科研管理机构和课题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但应当注明“省文化科研课题项目”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苏文教〔2008〕19号)同时废止。